张荆教授:四十载犯罪学之旅 十二点发现与感悟
编者的话:1982年7月,张荆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团中央间接领导、中国社科院直接领导的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开始了漫长的犯罪学研究之旅。四十年研究成果丰硕,并对犯罪学有十余点发现与感悟,经张荆教授授权特刊出与读者分享。
(张荆教授近照)
(一)城市化与犯罪率同步增长
与英国、法国、美国等早期工业化国家都市化与犯罪率攀升过程基本一致。中国现代的都市化进程并没能有效摆脱城市化与犯罪率同步增长的“怪圈”,城市化与犯罪率呈现出高度相关。 城市化发展速度过快,超出城市应接能力,导致犯罪等城市病的出现。更重要的原因是城市化过程中未能在反歧视文化、户籍制度、居住环境、子女入学、社会福利、劳动力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变革,使移民(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受阻,并逐渐成为了城市犯罪的主体。为此,为了有效摆脱城市化与犯罪率同步增长的“怪圈”,我国应当在科学控制城市发展规模和速度、推进城乡一体化,缓解城乡文化板块冲突、改善进程农民工生存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
(二)逆城市化与社会治安黄金期
“三年自然灾害”之后的1962~1965年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全国犯罪率最低时期,被称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治安黄金期。解释其原因中国犯罪学界长期有“社会矛盾缓解说”和“经济恢复说”。 但对相关史料研究发现,这一时期,在中央强令下全国压缩了城镇人口2600万,令其返乡务农。这种“逆城市化”是犯罪率下降的更为直接的原因。
(三)三大规范文化板块碰撞
传统犯罪学认为(如:迪尔凯姆“迷乱论”、塞林的“文化冲突论”):急剧的社会变迁会冲击原有的主流规范文化,使其裂变出众多亚文化,并与主流规范文化相互抗衡,由此导致人们欲望的膨胀、行为规范迷乱,犯罪随之增长。我的研究认为:中国在急剧社会变迁中并未出现主流文化裂变为多种亚文化的现象,中国主要表现为三种强大的文化板块,即儒家规范文化、毛泽东规范文化和西方的规范文化之间的剧烈碰撞,导致规范文化混沌,使人们无所适从,削弱了原有的、单一的主流规范文化对犯罪的控制力,并与犯罪率攀升相关联。
(四)贫富差距与犯罪率增长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犯罪率增长与基尼系数变化呈现高度相关,表明贫富差距拉大对犯罪率的攀升产生影响。但应该明确的是,这一时期犯罪数量的增长并不是改革开放以前因绝对贫困导致的“饥寒起盗心”,而是一种相对贫困与犯罪的关系,即基尼系数扩大导致的社会成员心理失衡所引发犯罪问题。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中,一方面需要改革“一次分配”,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在“二次分配”中下功夫,尤其需要对弱势群体予以倾斜,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障等需要,抑制弱势群体的犯罪的增长。
(五)社会整合要素的关键性
传统犯罪学理论认为,急剧的社会变迁会冲击原有的经济、社会结构以及传统文化,加之社会流动的机遇增大,社会控制力减弱和犯罪成本降低,由此导致犯罪率上升。上述理论研究具有规律性,对众多国家现实犯罪问题具有普适的解释力,但并非铁律。如在日本、瑞士、新加坡等国,急剧社会变迁并未引发犯罪问题大幅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整合能力的应变速度快于社会变迁引发社会裂变的速度,从而能够有效抑制住引发犯罪行为的社会要素。由此带来犯罪率上升不明显,甚至是有所下降。所以,在研究社会变迁因素时,必须统筹考虑社会整合能力与速度。急剧社会变迁中社会整合的速度和能力是缓解社会冲突、抑制犯罪增长的关键要素。
(六)移民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变形
犯罪冲突理论认为,移民所持有的本土规范文化会与移住国的规范文化发生冲突,进而导致移民的心理和行为冲突,并与移民犯罪相关联。 但我的研究发现:异质文化的冲突更多地表现为本土规范文化移入到他国移民圈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形,这种规范文化的变形对移民犯罪的影响更大。具体来讲,移民大多生活在异国的移民文化圈中,移民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对其影响最直接。本土规范文化原本对文化圈的移民犯罪具有抑制力,但因原有规范文化在移入的过程中,受到移住国社会歧视导致群体性抑郁、法与现实的冲突,以及种族仇恨错觉等因素的影响发生了明显的变形,因此大大降低其对移民犯罪的抑制功能,甚至会出现助长移民犯罪的倾向。
(七)制度环境差异与白领犯罪
白领犯罪又被称为社会精英犯罪,一般指公务员、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商人的犯罪。其中,国营企业家的犯罪类型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存在显著差异,主要犯罪类型依次是受贿、贪污、挪用等,而民营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依次是非法集资、行贿等。是何种因素造成这种差异呢?我的研究发现:制度环境的差异决定了犯罪类型的差异。比如:国企的垄断性特征决定其依附于行政权力可以获取丰厚资源和财富。相对来讲,民企缺少公权力优势,一些民营企业家铤而走险,通过行贿、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等方式获取企业所需项目和资金。
白领犯罪的个案研究还发现:究其犯罪原因与“街头犯罪”的原因差异甚大,很难再用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恶劣的“三段论”套用分析。因为他们是社会精英,家庭成长环境优越,在学校成绩优异,工作后受领导器重提拔。而“财务压力+地位机会+犯罪合理化”是白领犯罪的基本路径。比如:生活奢靡,包养情妇、炒股失败、晋升行贿等出现了“财务危机”,此时相信利用职务之便可化解危机,同时寻找到犯罪合理化的理由,如“暂时用一下就还”、“自己的上级或同事也这么干过”等等。其中,犯罪合理化是白领犯罪的关键环节。
(八)公共安全领域犯罪凸显的社会原因
近十余年来,中国食品药品、建筑设施等公共安全问题频发,属社会机体“浓疮”溃烂之外显,是层层回扣的行业潜规则,以及行政强势的半市场化的体制倒逼生产者偷工减料或违法获利。行业腐败和半市场化形造成了压力型犯罪,因为不依从行业潜规则会被行业淘汰。猪肉涨价不让猪肉包子涨价,在行政命令与市场经营双重压力下,不得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抑制这种压力型犯罪的办法,需体制变革、释放压力。一是打破行业腐败潜规则,并非由单个企业发起,而是由行业协会倡导且行动,逐步扭转行业的腐败风气。二是顺应市场价值规律,让终端生产经营者随市场波动合理获利。
(九)为何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再度兴起
中国犯罪学界解释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再度兴起的原因,主要有四说,即“二元社会结构说”、“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说”、“公职人员腐败说”、“立法滞后说”。 我的研究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再度兴起的最主要原因是“地下经济”的产生和迅速扩张。地下经济“产业链”和巨额暴利是有组织犯罪生成的土壤,是其逐渐做大的重要经济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抑制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应当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采取上游抑制地下经济,下游反洗钱,并辅以制度结构改革,才能有效地抑制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发展。
(十)卖淫女性被害与社会保护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卖淫现象“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卖淫女性被害问题随之凸显。禁绝卖淫嫖娼是防止卖淫女被害的治本之策,但各种社会要素决定其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卖淫合法化使政府介入对卖淫女性的管理,会有效抑制其被害,但会冲击现有社会伦理体系和法体系。中国出现了“禁绝不成,合法化不妥” 社会焦灼状。警察为此承担起打击卖淫的职责,同时负责卖淫女性受害防止及基本人权的保护,于是出现了制度悖论,并与卖淫者被害和失踪相关联。建议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介入卖淫女性人权保护的机制,用以解决制度悖论,减少卖淫女性被害。
(十一)修复人际关系阻断仇恨延续
刑罚被称为报复性正义,通过国家机器剥夺犯罪者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使其犯罪行为得到惩罚或无法延续,也使社会潜在的犯罪者不敢犯罪,并可平息民怨,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报复性正义无法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人际关系,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仇恨、敌意、恐惧、怨恨依然存在,甚至会波及家庭、家族和社区,带来更深刻、更广泛的社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看,人际关系的修复意义重大。恢复性司法能解开“以恶制恶”的死结,它通过“社区小组”、“受害者与犯罪者调解会议”等方式,在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建立对话机制,以犯罪者的真心忏悔,主动承担责任,被害者的宽恕与谅解,化解矛盾和冲突,修复人际关系,重建社会支持系统,最终阻断仇恨、恐惧和犯罪的蔓延。
(十二)最好的社会是寻找到最佳平衡点的社会
四十年前步入犯罪学的殿堂,我一直相信犯罪学研究的价值是消灭犯罪。哲学家罗素说过:“当我们研究任何事物或思考任何观点时,只需问自己事实是什么,以及这些事实所说明的真理是什么,永远不要被自己更愿意相信的东西所影响”。经过四十年对犯罪事实的审视而非“愿意相信”,我的研究结论是人类无法消灭犯罪,犯罪只能被治理和控制。因为,消灭犯罪有两个前提,一是消除冲突;二是消除欲望。矛盾冲突普遍存在,并将伴随人类社会始终。而消除欲望则指在犯罪机会出现时能够实现自我控制。对于高等动物的人而言,百分之百地实现自我控制是很难的;对于群体而言,百分之百的人实现自我控制更是难上加难。冲突和欲望虽然与犯罪相关联,但也与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相关联。迪尔凯姆曾经说过:没有犯罪的社会一定是病态社会。当所有犯罪行为被社会控制到极致,人们活力和创造力也会被控制到极致,结果是社会进步的停滞。所以,最好的社会是在控制犯罪与社会活力和创造力中寻找到最佳平衡点的社会。
此文感谢皮艺军和翟英范教授主持的“中国犯罪学理论研究口述史”对张荆教授的专访,感谢黄旭老师的整理和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