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教授:勿忘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初衷
——在第九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上的点评发言
弹指一挥间,在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这个平台上,与张远煌教授领导的北师大团队一起研究已有十一二个年头,高端论坛也已参加了九届。回首往事,我们是从企业家犯罪开始研究,后转型研究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现在又集中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今后还将在全国推开。刚才有学者发言谈到企业刑事合规有可能成为下一次《刑诉法》修改中的补充内容,看来我们的研究正在得到了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形势喜人。但我仍想提醒大家勿忘初衷。北师大赵军教授的发言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的研究企业方向是如何规避企业刑事风险,还是研究预防企业和企业家犯罪呢?我认为应该是后者,因为我们的研究起始于犯罪学,而不是律师学。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专家委员
央视今日说法特邀嘉宾 张荆教授)
一、改变制度环境,预防企业家犯罪是我们的初衷
谈到犯罪学的预防科学不能不提到国际最前沿的研究——情景犯罪学,核心观点是改造环境、控制情景、控制“标的物”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2019年我在《人民网》发表过一篇题为“民企保护与企业家犯罪的制度环境研究”,提问为什么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多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行贿”,而国有企业家则多为“贪污”和“受贿”。为什么民营企业家要借助黑恶势力去讨还债务,而国有企业家不用?研究结论是制度环境使然。我在基层企业调研曾劝民营企业家带头不送红包。他回答我说:这是行业潜规则,不这样做就会被行业淘汰出局。实际上,犯罪学家萨瑟兰(E.H,Sutherland)在他的《白领犯罪》一书中曾提到企业家独特的耻辱感,他们的违法甚至犯罪不会在行业中失去地位和威望,但若违反了商业规则就会在行业中失去地位和威望。在调研中也有企业家建议我们去行业协会,提议行业协会先在全行业提倡不送红包,他们企业跟上。我认为这个建议很有价值!刚才北京检察院的王主任的发言谈“企业合规的北京实践”,对合规不好的企业会经过考察后送去《检察建议书》,当时我在想:能否不光送给这家企业,与企业不合规行为相关联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上游企业是否也应该送去《检察建议书》呢,因为企业制度环境的综合改变太重要了!
二、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初衷
北京继来律所主任曹颖律师的发言说:在行政的强力干预下,国企、金融、证券等部门推进企业合规管理进度较快,但民企普遍认识不足。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专家顾问、北外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发言也认为:中小微企业认为企业合规投入高,因此参加意愿低。张远煌教授的发言——《中国反贿赂调查报告》也显示:国有企业设立合规部的占55.3%:民营企业仅占21.7%。在中国民营企业数量占到企业总数的90%,如果大量的民营企业不接受企业合规制度就不能说明这个制度是成功的。
近三年来新冠疫情反反复复,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困难。此时刑事合规制度应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而不能成为企业发展的“紧箍咒”和桎梏。芜湖检察院的成璨检察官的发言给我们启发,他们在一起串通投标案的调查中,除了帮助企业建立了合规制度外,还发现企业不合规投标的源头是企业缺少行业资质,于是他们主动帮助解决,使企业完成了从“包工头”到“建筑商”的转变,去年企业产值翻了两番。有不少人认为:“合规能提高企业利润是伪命题”,芜湖检察院的实践证明合规制度能够保障企业不触碰法律红线,并能帮助企业提高利润,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是我们研究和设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
三、倒逼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是我们的初衷
企业合规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奖励制度”,企业有良好的合规体系,出了事儿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考虑不起诉、缓起诉,减少罚金。我认为这一制度设计最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奖励制度的倒逼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合规体系。曹颖律师的发言认为:部分检察机关推动合规制度只关心如何不起诉,很少关心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南京市检察院的李主任发言中也谈到了“纸面设计、纸面监督”的形式主义,李主任是一位有很强理性思维司法实务工作者,他提出了克服纸面设计、纸面监督,改变企业治理结构的构想,给我们以启发。我们应该避免刑事合规制度中的形式主义,通过不起诉、缓起诉等手段倒逼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是我们制度建设的初衷。
四、让中国企业平稳走向世界是我们的初衷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属于“舶来品”,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的企业合规制度,可以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过程中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中兴事件”更让我们认识到企业合规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重要性。目前外企撤资,中资企业向海外拓展遇到阻碍,“经济内循环”似乎使对国外拓展型企业的合规建设变得不那么紧迫了。但是开放、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是大势所趋,我国企业的合规建设不能松懈,需继续练好“内功”,等待新的发展契机。
北京中闻律所的范庆东律师的发言涉及到具体的法律修改,他认为: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的考察期是6个月到1年,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限是1个半月,最长可延至6个半月。两者的冲突是合规考察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还有发言学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对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做出不起诉、减罚金之前,行政管理机关早对企业进行了处罚,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效果,建议立法部门和实务部门能够通过法律修改和部门协调,解决制度性冲突,推进和完善我国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