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签收网购商品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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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并答记者问。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往往会遇到商品质量不合格,网上看到的商品和拿到手的实物不一致,退货、索赔难等问题。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针对这些问题,《规定》打出了组合拳,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二是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往往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不合理。《规定》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网上购物,商家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换购的,这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四是明确经营者要遵守赔偿承诺,解决乱承诺、承诺不落实问题。实践中,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履行承诺。对此,《规定》提出,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