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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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陈先生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将产权人登记为陈先生一人。 2015年,陈先生和姜女士走进了婚姻殿堂,这套房屋便成了两人的爱巢。婚后,姜女士多次向陈先生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的房产证上,但由于陈先生的父母极力反对,陈先生始终没有同意,夫妻两人经常为此争吵。 2020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再次产生争执,姜女士一气之下对陈先生重申:“你要是再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咱们就离婚吧!”陈先生生怕妻子真的要离婚,想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女儿难以割舍,于是便瞒着父母,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姜女士的名字,两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 令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加名字的当天晚上,姜女士又与其发生了争吵,并再次提出离婚。没过几天,姜女士便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一次,姜女士在母亲的陪同下回陈先生家中取生活用品,两家人一言不合矛盾升级,甚至还砸坏了家里的家具家电。 2021年5月,陈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女士离婚。庭审中,姜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还想与陈先生和好如初。因当时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后,陈先生与姜女士夫妻关系仍然没有任何缓和。 于是,陈先生又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次的诉请是要求撤销自己对姜女士房产份额的赠与。 陈先生认为,姜女士利用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 姜女士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陈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义务一说,房产证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与陈先生修复感情,因此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是双方长辈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的义务
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姜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陈先生主张姜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对陈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